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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9/7 20:15:54 | 信息来源: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徐超律师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晚签订期限为该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有权自入职次月起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差额。
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主张该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来进行抗辩。但是一则,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二则,即使该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该用人单位仍愿意继续聘用该员工的,则仍然不能免除其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责任。除非,该单位在获得该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的同时,得立即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仍不能免责。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如果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则用人单位仍必须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其仍然需要额外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引起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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